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五章 家庭保护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阅读、观看、收听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网络视频、电子出版物等,对不适宜其单独阅读、观看、收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陪同并给予指导。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