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的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为随班就读的残疾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