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发现未成年人流浪街头的,向民政或者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发现适龄未成年人未接受义务教育的,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发现校车存在超载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情形的,向教育或者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发现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发现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也可以通过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反映或者举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