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学校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耐心教育、帮助。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未成年人,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学校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将其送往专门学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