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其实施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索要财物、赌博、抽烟、酗酒、滥用药物、吸毒、视听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予以批评教育,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必要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