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学校及其教师不得实施下列增加未成年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

(一)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教学内容之外增加新的教学内容;

(二)削减、挤占体育、艺术等非升学考试科目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

(三)利用寒暑假期和法定节假日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四)超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作业量布置家庭作业;

(五)组织、动员未成年学生参加校内、校外课业补习班;

(六)增加未成年学生课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制度,定期对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