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除下列情形外,在七时至十八时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未成年学生入校或者留校:

(一)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二)教育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因防疫、安全防范等原因要求学生离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教育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未成年学生在前款规定的时间段内入校、留校的安全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