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治疗第十三条有效性病专科医院、专科诊所和其他从事性病诊疗的医疗机构(以下称性病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适合开展性病诊疗工作的固定场所;(二)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三)有性病诊疗、辅助诊断设备;(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有相应的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