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性病专科医院、专科诊所和其他从事性病诊疗的医疗机构(以下称性病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开展性病诊疗工作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性病诊疗、辅助诊断设备;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有相应的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