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性病病人及疑似性病病人应当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真实病情及有关情况,并遵照医嘱接受检查治疗。

性病病人及感染者不得故意传播性病。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