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矿山企业按以下比例从上年度矿产品销售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一)煤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点五;(二)其他矿山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一点五。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