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矿山企业按以下比例从上年度矿产品销售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一)煤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点五;

(二)其他矿山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一点五。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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