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废止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更正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

更正登记程序完成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恢复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