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第六十三条已废止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更正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更正登记程序完成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恢复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