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第六十二条已废止房地产登记机构发现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与原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的房地产权利人办理更正登记手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更正手续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原申请登记文件对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