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Repealed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更正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

更正登记程序完成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恢复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