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