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民政、国土、规划、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