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三章 登山活动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联络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登山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二)配合实施登山计划;(三)组织和管理协作人员,调解各方纠纷;(四)掌握登山进度,核实登顶或登高情况;(五)及时协调处理登山事故,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六)监督登山团队的环保义务履行情况;(七)协调处理其他事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