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联络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登山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二)配合实施登山计划;

(三)组织和管理协作人员,调解各方纠纷;

(四)掌握登山进度,核实登顶或登高情况;

(五)及时协调处理登山事故,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六)监督登山团队的环保义务履行情况;

(七)协调处理其他事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