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新建、改建和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报送审批机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