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建成后,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