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新建、改建和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报送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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