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教育参加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二)要求参加人员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三)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四)随时同现场人民警察保持联系,报告情况,协助人民警察落实安全措施。负责人和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佩戴主管机关认可的标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