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派出人民警察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遇有下列情况,必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