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禁止下列行为:(一)包围、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妨碍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二)散布谣言或者发表、呼喊和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以及有诽谤、侮辱性语言的演说、口号和标语;(三)沿途刻画、涂写或张贴标语,抛撒宣传品;(四)侵占、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五)拦截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扰乱交通秩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