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他人利用或者委托他人处置。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设置回收废电池的站点。回收的废电池,交由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集中处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