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有效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应当经省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对非法转移入本省的固体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堆放场地,不得销售、加工和使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