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他人利用或者委托他人处置。

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设置回收废电池的站点。回收的废电池,交由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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