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