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