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出厂、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