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第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名优、认证、防伪等标志和条码的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品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防伪标志和条码或者含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