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第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产品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防伪标志和条码等或者含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