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以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三)涉密产品和各种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四)印鉴、财务资料、现金、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五)要害部位以及重要设备、设施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

(六)消防安全制度;

(七)其他需要建立的治安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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