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五十四条已修改鼓励经营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