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