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并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