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