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第七条有效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三)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四)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五)用字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六)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使用方便;(七)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