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四)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五)用字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

(六)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使用方便;

(七)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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