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集镇、乡管河流的名称,在本区、县范围内不得重名或者同音。

农场内的同类地名,在本农场范围内不得重名或者同音。

其他同类地名,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或者同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