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第八条有效村、集镇、乡管河流的名称,在本区、县范围内不得重名或者同音。农场内的同类地名,在本农场范围内不得重名或者同音。其他同类地名,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或者同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