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