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