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县(市)教育、财政和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三)改变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用途的;(四)挪用、借用、截留、克扣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