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县(市)教育、财政和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三)改变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用途的;

(四)挪用、借用、截留、克扣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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