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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学校

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定期公开经费使用情况。

禁止挪用、借用、截留、克扣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取暖费补助和公用经费等专项经费。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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