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学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学校的资产不得出售、转让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保障学生、教师和职工的安全。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