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辖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职权负责本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建委、计委、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规定权限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支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