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拆迁人不得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