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拆迁人确需转让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的,应当报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转让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